G推動發動機輸出功率校準應用規則
下列規則闡釋了保證G推動汽車發動機用于溝通交流發電機組的正確使用標準。G推動汽車發動機并非為調速的直流電發電機組量身定做的,并不是做為直流電發電機隊的驅動力來用。
一、備用功率校準是在電出現異常時做為后備電源使用時的瞬間至大功率。該校準無過載水平。而且不能與電壓并網運行。
此標定的汽車發動機應設置
在合理電力網覆蓋區域內
。備用功率標定的汽車發動機按均值負荷為80% 來用,一年不得超過 200鐘頭。在備用功率點使用中每一年不得超過25 鐘頭。備用功率標定的汽車發動機必須要在斷電時做為后備電源應用。電力網事先通知關閉電源并不屬于后備電源應用范圍。
不斷輸出功率校準
能夠穩定按100%校準負載、無期限堅持使用功率。照此標定的汽車發動機無過載水平。
二、常見輸出功率校準是能夠取代商業服務電力網電力工程來使用的輸出功率。常見輸出功率務必按以下兩類之一來用。
無期限運作常見輸出功率
按常見輸出功率標定的汽車發動機,能有效地變負載無期限應用。在每一250小時運行周期內,可變性負荷的平均值
不得超過所校準常見輸出功率70%。
一年內,100%常見輸出功率全部運作時長為500鐘頭。
在12鐘頭運行周期內,有1個小時合理過載10%能力。在一年內,過載10%運轉的全部時長為
25鐘頭
特惠運作常見輸出功率
按常見輸出功率標定的汽車發動機,能夠無期限運行于不會改變負載主要用途。例如應用輸出功率低而功率受限的場所。在輸出功率絕不會超出常見輸出功率校準前提下,每一年內能與電壓并網運行 750鐘頭。但是長期長時間負荷運作將減少發動機的壽命。一年內并網運行超出750鐘頭時,按照不斷輸出功率校準運作。
參考依據:以ISO-3046為核心的BS-5514和DIN-6271規范。
工作溫度和海拔高度轉變之后的調整:汽車發動機能夠在下文條件下運作,而輸出功率無須作出調整:
轉速比為1800r/min發動機,平均海拔小于1500m (5000ft),工作溫度小于40 ℃(104°F)。
轉速比為1500r/min發動機,平均海拔小于1000m (3300ft),工作溫度小于40 ℃(104°F)。
汽車發動機超過上述條件運作,平均海拔高過1525m (5000ft)時,每上升300m (1000ft),輸出功率下降4%;工作溫度高過40℃(104°F)時,每上升11℃,輸出功率下降2%
(上升10°F,下降1%)。